据统计,2013年全国因弃风限电造成的损失电量为162亿千瓦时,弃风率达10.7%;2013年弃光电量约为3.03亿千瓦时,弃光率约为13.78%。
知情人士介绍,新电改方案将对完善分布式电源发展进行系统阐述,破解分布式电源并网难题。
方案明确,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依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鼓励分布式电源自发自用,意味着电网公司将让渡部分输配电价给发电企业和用电户分享。申银万国研报认为,假设分布式光伏80%的自发自用比例,这意味着未来每年约6G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将不再需要电网输配,用电户的用电成本得以下降。
同时,方案积极鼓励发展储能技术,有望开启千亿储能市场。分析认为,电网储能单元将是未来电力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广泛部署于发电、输配电、用电等环节,且这一市场将在未来2年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难题,知情人士透露,方案还将重点解决新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或单位发电量补贴,由项目投资补助转向发电运营补助。
同时,还将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准许个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准许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今年5月,国家电网就宣布开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两个市场。
分析认为,新电改方案中关于售电端放开,电力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及分布式电源发展的措施,将长期利好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被称为“垃圾电”的局面将改变。
不过,曾鸣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此轮电改方案虽然对新能源方案有所提及,但是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尽可能使用,减少弃风弃光等问题,看不出来有什么抓手,可能并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
打造新型电力治理体系
——访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曾鸣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曾鸣日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新一轮电改的关键不在于电力企业的拆分重组和盈利模式的改变,而在于新型电力治理体系管理框架的顶层设计。
关键在于治理体系顶层设计
中国证券报:新一轮电改方案相对于2002年的5号文有哪些不同?
曾鸣:新电改方案“四放开、一独立、一加强”的框架,与2002年的5号文的大思路是一样的。不过,新电改方案有两点大的区别:
一是暂时不考虑输配分开和电网调度独立。相隔12年,外部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当年的5号文连1/4的任务都没有完成,此次方案制定过程中也进行了反思。
二是明确提出要加强规划。12年后,最大变化就是可再生能源并网的比例越来越大,使发电侧和用电侧具有双侧随机性,电力系统的整体规划必须强化。此次电改绝对不是12年前5号文的延续,而应该改革观念,打造一个新型电力治理体系。
本轮电改的关键不在于电力企业的拆分重组和盈利模式的改变,而在于新型电力治理体系管理框架的顶层设计,其中政府能否通过立法实现国家电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至关重要。
中国证券报:按照电改“两头放开、监管中间”的思路,如何确保政府有效的监管?
曾鸣:发售电市场放开后,政府要通过市场的手段进行监管,如设定进入市场主体的资格,竞价的上限、交易规则等,来避免买方或卖方操纵市场。因为电力市场是特殊商品,很容易被操纵,而且操纵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要比其他商品市场大得多。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监管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如何形成市场控制力。
国际上有很多经验教训,但中国的情况和国际上又不完全一样。市场放开后的一大风险就在这。为此,在现阶段,只能对增量进行市场交易,对存量只能逐步放开,而且放开的速度不宜过快,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大。
中国证券报:请介绍一下深圳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与此轮电改的关系。
曾鸣:这次找深圳做试点,是因为它前期有较好的基础。不过,相较于其他省的情况,深圳不一定具有代表性。因为深圳是一个范围比较小的城市,用户负荷密度很大,电价承受能力也较高,而且它也是改革开放很多先行的试点区域。因此,深圳试点后的一些经验,要向其他地方推广可能没有那么容易。将来估计还要找一些对大部分地区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地区进行试点。
目前,很多省市都在试点大用户直购电。直购电市场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形成独立输电价格。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后,还需要配套后面的改革工作,如发电和售电市场的逐步形成,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做好规划实现源源互补
中国证券报:此轮电改应该重点推进哪些工作打造新型的电力治理体系?
曾鸣:首先是要改革法规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旨在实现绿色低碳目标的法规、政策、监管框架,构建国家新型电力治理体系。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其次是对电力企业进行重新定位。对发电企业而言,在发电市场和计划开放的环境下,传统发电企业作为主要电力生产和供应商的角色不变,但未来还需要考虑分布式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而对于电网企业而言,输电领域主要职能不变,但在输电网开放条件下,须确保所有发电市场主体无障碍、无差别准入,并通过提供优质输电服务,获取输电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