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省政府网站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按照每年全省推动“个转企”不低于1万户的目标(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推动实现2017年底前存量个体工商户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个转企”之日起,3年内对其给予奖励;“个转企”后,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小微企业吸纳一定就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按照《意见》,辽宁省将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意见》提出,“个转企”将在办理相关手续、技术研发投入等方面享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办理过户涉税等事宜免收相关费用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入驻产业园区免交场地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吸纳一定比例就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贷款
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3年过渡
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科技创新企业将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