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通,价值就很校而实施这个标准的时候,是肯定要用到这个技术的,那么该如何定价,是否由高通来一口价?如果高通去定价,出现了搭售,以及区别定价的问题,是不是一种垄断行为?
因为这种专利许可模式一旦发展进入极端,则会抑制执行方的成长空间。
在一个非公开场合,华为一位高层透露,许可费是实施方最头疼、最难处理的事情,因为经常会遇到一个标准中有很多个权利人来找中国厂商收费。华为制造通讯设备或者手机,用了一个标准,标准里面有5~10个必要专利权人,每个人来找华为的时候,都说要你销售额的1%~5%,甚至最高的到7%。如果有10个人的话,可能把产品销售额的50%都给收走了。
“而这些权利人应该主要指高通,或是与高通模式类似的公司。”上述接近工信部人士评论说。
经过了30年的高速发展,高通已经开始遭到全球集体抵制。在标准化组织IEEE(国际电子工程师协会)8月在北京召开的闭门会议上,高通遭遇集体反抗。会场上吵成了一锅粥,实施方Intel、微软(44.03, -1.82, -3.97%)、中国的华为,与手持专利技术的诺基亚[微博]、高通博弈的结果是,标准化组织主张,要开始限制以高通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即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专利权人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去申请禁令。只有在许可费达不成一致起诉到法院,并且法院做出裁决之后拒不执行的情况,才允许申请禁令。
“从这些事实来看,中国的反垄断也是顺应全球风潮。”上述接近工信部人士评论说。
另一个让中国执法者更有底气的谈判筹码是,中国4G市场的蛋糕足够诱人,已经让高通不能放弃。
除了根据高通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截至2013年9月29日,高通全球总营收额达249亿美元,其中在中国市场营收额达到123亿美元,占比达49%。
与3G时代不同,中国主导研发的4G技术,这次也拥有了高通的深度参与。随着4G网商用大幕开启,高通也马上要收到回报了。
目前国际上的4G标准主要是中国主导的LTETDD(也称为TD-LTE)和更多主流运营商通用的LTEFDD。去年底工信部给三个运营商发了TD-LTE的运营牌照,进入正式商用阶段。在今年4月,工信部又发了LTEFDD的试用网许可证。
业内心知肚明的是,这是为了让中国主导的技术先领跑一段时间,但最晚应该也会在今年年末放开LTEFDD的商用。
由于在3G时期领到一张相对落后的牌照,中国移动早早开始了对4G市场的布局,目前在全国300多个城市有4G覆盖,即由中国主导研发的TD-LTE。
从技术角度说,中国主导的4G标准TD-LTE已经发展到了全球有70多家运营商在用。高通也从最开始抵制TD标准,转变为到2005年开始,就全面参与了TD-LTE标准的制定,并在其中拥有了不少专利。
在4G手机LTE芯片领域,由于之前的积累,高通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占比高达90%以上。但运营商们面临的问题是,如果高通的芯片成本过高,抬升手机售价,很可能影响入网用户数量,进而影响整体话费收益。
“如果高通为合约机设计的芯片系统过于复杂,很可能导致运营商需要全网升级,不仅会延长网络升级时间,还得要做大量测试,就额外花费巨额资金。”前述运营商人士评论说。
定罪高通
当年轻的中国发改委反垄断局,遇上已经有丰富的反垄断反侦查经验的高通公司,这种博弈便“刀刀见血”。
联合国[微博]贸发会议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处法律专家徐明妍对本报记者说,在全球价值链中,跨国大企业往往持有重要专利,并且凭借纵向关系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实施不公平的交易条款,而反垄断是对抗这种不公平交易的武器之一。因此,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政策可能发生冲突,各个国家必须做出政策选择。
徐明妍表示,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区别于欧美发达国家,如李克强总理所阐述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包容性,也就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发展机会,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被剥削,从而最终导致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受损。
需要注意的是,这对反垄断执法者提出了相当高的挑战。
一位曾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过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评论说,反垄断是新生事物,中国处于转型期,很多都处于建章立制的阶段。中国要完成转型,建立制度,完善道德和法律约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也要一步一步地做。
从具体执法层面来说,执法部门也面临了相当大的挑战。除了中国的调查,囊括了欧日韩涉及到的所有价格和非价格问题。最大的难点,还在于,该如何确定“相关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注定是个极其费时费力的过程。
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与高通的博弈过程中,确定了相关市场,才能确定高通是否在这个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而通过证明是否有垄断高价,以及歧视性定价问题,才能确定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目前,国内这一领域中唯一能提供参考的类似案例,便是华为诉IDC的官司。在该案中,IDC涉及了不公平的高额许可费,对华为收取了比苹果等手机厂商高数倍的许可费。该案被喻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广东省高院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适用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terms”,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直接确定许可费率的法院。虽然这个模糊的原则本身,在国际上也充满了执行尺度和裁量权的争议,但毕竟是可参考、有了定论的唯一案例。最初,发改委也希望通过类似于华为诉IDC的方式,来找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突破口。但最终发现,不同于IDC,高通收取的许可费并没有在下游厂商间地有明显的倍数差别。但高通采用了组合拳的手段、手法隐蔽地滥用垄断地位的方式。
徐明妍说,相关市场界定的大小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起决定性作用。本案中,高通就是在高端芯片技术领域有垄断地位,但是在整个低中高端芯片市场占比并没有那么明显,仅有50%左右的比例。
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高通案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包含两个,第一个是标准必要专利(SEPs)许可市场,即这些标准所涉及到的专利,由于没有其他技术可以替代,每个专利都构成一个相关市场,专利权人在该专利许可市场中拥有100%的份额,从而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个市场则是手机芯片销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