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作为一项已实行15年的制度,住房公积金因其“沉睡”的金额庞大,已被公众指为“劫贫济富”工具。值得玩味的是,有专家指出,如今住房公积金非常“尴尬”,与当初设想的“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的初衷有些“背道而驰”。
据法制周末报道,某国企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负责人陈琦透露,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福利分房体制,而随着地方财力困难、企业效益滑坡等影响,住房解困速度在逐渐减慢。这时出现由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的筹资机制,将职工的一部分经济力量投入到住宅上来提高他们自我购房支付能力的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陈琦回忆,当时上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缴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各缴基本工资的5%,由于这一比例占工资比例较低,而且单位还会出资为职工缴存另一半,在当时被普遍接受。
继上海试行后,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也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但陈琦坦言,在实际执行中,早期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很多单位还没有意识为职工主动缴纳住房公积金,只能靠各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去“游说”,而且当时全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缴纳比例非常随意。
陈琦透露,当时大多数城市采用的都是上海的“双5%”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会“讨价还价”来降低缴纳比率,为了尽快建立起住房公积金体系,相关机构往往只能同意。此外,由于当时中国仍未完全脱离福利分房制度,所以住房公积金在实际使用中基本集中用于向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发放买房、建房贷款,用于职工个人使用的情况很少。
这一情况在1998年7月随着停止福利分房制度而改变;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意见,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调整了使用方向,不再发放单位和政府项目贷款,而是向职工个人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需要指出的是,1999年的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指出,职工个人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直言,想使用这笔钱还需跨过众多“门槛”,如购房需先付齐首付款才可提取公积金贷款等。
“种种限制条件使得许多低收入人群无法满足最低提取条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收入人群则可提取公积金贷款,这就形成了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储蓄为少数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扭曲格局。”
钟茂初坦言,当初设立住房公积金是将其作为互助性质的住房保障基金,意图通过众多民众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采取金融互助方式提高全民购房的支付能力,而从当前实际效果来看,住房公积金已背离了当初给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了给高收入人群的“锦上添花”。
各种限制门槛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在下降、结余额在攀升。2012年,北上广三地的贷款余额只占缴存余额的六至八成,大数额住房公积金存在结余。
“高结余带来的是高贬值,在当前房价飞涨的时代,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能力在不断下降。”钟茂初强调,按照现行公积金运行机制,如果职工不买房只租房,多数公积金就只能在退休后提取出来,然而这样一笔强制性的“超长期存款”年利率却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即便在退休后取出这笔钱也会极大贬值。
在这种情况下,尽早提取公积金成了很多人的愿望,在钟茂初看来,这也是社会上非法骗提、骗贷公积金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制度没有为那些没有购房意愿的民众设定合理合法的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渠道,当民众都在想方设法尽快提取自己的那份资金时,原本资金‘互助’的目标也就变得名存实亡了。”
有鉴于此,钟茂初建议可逐渐把公积金转化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对于已有住房贷款者,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其公积金缴存应自动转为还款,其他公积金全部转为社会保障资金,使资金拥有者可自主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再就业等方面,逐步淡化其住房保障职能。这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退出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