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话题迅速转向存废之争。
社会抚养费,在民间的通俗叫法是“超生罚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记者查阅了解到,“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办法》中,这一规定也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
但黄细花等人的建议书指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黄细花等人还提出质疑,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
事实上,近几年,不少学者提出要取消社会抚养费,其普遍的理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缺乏足够的正当性,违背了生育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属性。
对于社会抚养费是否会废除的问题,国家卫计委12月2日回应称,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
“长远看,社会抚养费的取消依赖于计生政策的变化。当对出生人口数量没有太大限制,只有最高限的时候,社会抚养费的意义就弱化了。”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表示。
而在法律专家看来,社会抚养费征收更应该考虑条例的适用性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向记者表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和计划生育国策相联系的,此次修订实际上还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化,但在单独两孩放开后,全面放开两孩也有放开的可能,那么此次《条例》就有“短命”的可能。
他还建议,社会抚养费改为社会抚养税更合适,其区别在于“费”的抚养责任在个人承担,而“税”的抚养责任由政府承担。
存废之争
社会抚养费改为社会抚养税更合适,其区别在于“费”的抚养责任在个人承担,而“税”的抚养责任由政府承担。
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