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最后堡垒的铁道部已经“政企分开”,但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似乎在权责等方面仍有模糊地带。而久拖未决的铁路退票费成本之谜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北青网报道,2013年8月26日,铁总发布消息称,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据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新规公布后,不少旅客认为有变相涨价的嫌疑。
对此,铁路部门表示,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然而,律师董正伟却对此有异议。他认为,铁总擅自调涨退票费至20%,违反《铁路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铁总作为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无权擅自进行定价。
根据媒体报道,为了弄清调价的原因、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董正伟自2013年12月起,曾先后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的申请,两个单位均回复称该信息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
今年2月,董正伟转而向财政部要求公开2012-2013年度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依据。
此后,财政部以正在对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进行研究为由,称相关信息无法提供;对于财政部授权的问题,财政部公开了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的文件,其中明确授予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
今年4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4月22日,国家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信息公开的申请。8月27日,法院判决支持董正伟的诉求,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但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依据201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国家铁路局作为铁路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铁路安全质量监管,不是铁路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任何铁路运价及客货运杂费审批职责。因此,对董正伟申请公开的“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国家铁路局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提供。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2014年4月24日,国家铁路局信息公开答复函称,根据其职责“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不属于其信息公开事项。然而,3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国家铁路局行政审批事项中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职责权限。
根据《铁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六章“客运杂费”规定,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由上述规定可知,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2013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原铁道部,设立国家铁路局,承接了原铁道部的部分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