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开始,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上百万辆汽车上的点火开关缺陷已导致至少13起致命车祸。针对通用汽车对这个缺陷长期不作为的情况,美国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已经对它开出了3500万美元的罚单,而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可能会开出更大的罚单。由于这个缺陷导致人们死于非命,美国政府是否能以谋杀罪对通用汽车提出指控呢?答案是否定的。但可行的是——尽管不太可能——美国政府可以过失杀人罪起诉这家公司。而由于2009年采取的救助行动,政府直到去年还在这家公司持有一定股份。
近几年来,所谓“人格化公司”(corporate personhood)这种说法经常见诸报端。2012年,米特•罗姆尼在爱荷华州展览会上向公民联合自治大会(Citizens United Ruling)抛出了那句臭名远扬的“朋友们,公司也是人啊”;而美国最高法院也在当时宣布,在为了选举而捐款时,公司实际上就是人。自此以后,这就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纽约大学法学院(New York University Law School)专攻公司犯罪的詹妮弗•阿伦教授表示,这个道理也适用于车祸致死案。不过这种情况很罕见,处理起来也颇为困难。
她说:“公司也可被控杀人,罪名通常是过失杀人,”不过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很少有造成那种结果的情形发生。”
阿伦称,对一家被控过失杀人的公司来说,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罪名才能成立。首先,检察官必须能找到一个特定的人,正是他的某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其次,此人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且是在他被雇佣期间采取了这些行动,且在采取行动时,他“心智状态正常”。
比如,阿伦称,如果一个邮政员工走进一家邮局并开枪打死了一名无辜旁观者,他并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这么做。所以,即便是这一犯罪行为是在邮局发生,且行凶者就是邮局员工,但邮局也不会被控杀人罪,因为凶犯并不是在代表公司做这种事。
不过阿伦认为,对通用汽车这个案例来说,如果发现有人在知道不召回就会致人死命的情况下还没有发起召回——阿伦一再强调她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存在这种情况——那通用汽车就很有可能因过失杀人罪遭到指控。
Cozen O’Connor律所的产品责任律师吉姆•海勒称,指控通用汽车犯有过失杀人罪恐怕并不是个太有效的策略。
他说:“这个案子可能在民事诉讼范围里处理比较好。”他表示,“司法部正面临很大压力,他们必须不仅行动果决,还要措施有力”。他预计尽管不太会提起刑事诉讼,但通用汽车仍然将面临巨额罚金。
阿伦特别指出,一般来说,在处理刑事犯罪行为时,司法部并不会像对待一般自然人那样对待公司。
她说:“尽管公司是所谓的法人,但这实际上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拟规定。”1999年,时任副总检察长的霍尔德撰写了一个备忘录称,政府更倾向于让个人、而不是其所在公司对犯罪行为负责。政府认为,在让公司自行上报问题并与监管部门配合这个问题上,公司责任才是更有效的手段。如果自行上报会导致以过失杀人定罪,那公司恐怕就不太可能积极配合了。
由前任美国检察官安东•瓦卢卡斯发布的报告称,没有发现通用汽车在这起事件中存在阴谋或有意隐瞒的情况。不过阿伦对任何公司开展自查的报告都抱怀疑态度。此外她还称,公司高管层可能采取的刻意隐瞒行为并不是可能发生过失杀人案的唯一相关因素。如果公司里某些层级较低的人知道点火开关存在缺陷,同时也有能力采取行动制止这批车下线,但却决定“为了公司的利益让这些车上路”,那也可以对公司提出过失杀人的指控。
而瓦卢卡斯的报告还称,没有发现有通用汽车的员工为了利益而罔顾安全。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确实有一桩公司被控过失杀人的著名案例。2013年,英国石油公司(BP)就与2010年“深水地平线号”(Deepwater Horizon)钻井平台爆炸相关的11桩严重过失杀人指控认罪。这家公司同时被控犯有其他罪行,最后因刑事损害被罚了12.5亿美元。所以,就算通用汽车公司真的被判有罪,玛丽•巴拉和其他高管也不用担心坐牢。
不管怎么说,通用汽车可能会因为点火开关缺陷导致13人死亡而吃官司。但是大家也不用期待什么天大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