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曾多次参与预算法修改二审稿、三审稿的讨论。他认为,基于上述前提,所有的财政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资金缴存直达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拨付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供应商账户,政府部门可以设立跟国库单一账户联动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是必须每天实现零余额。
实际上,除了国库管理权归属之外,诸多专家对设立预算的专门委员会亦有看法。
现有的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和部分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之下,不同于挂在人大下面的财经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预算程序最重要的着力环节是立法机关的审批监督。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能力比较薄弱,虽然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但是其职能非常综合,主要负责财经方面的立法。无法正常履行预算法赋予的职能。”韦森表示。
韦森认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制衡,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从预算编制开始,到预算的审议批准,再到预算执行的监督,需要进行全过程参与,非财政经济委员会力所能逮。
他还表示,虽然全国人大及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先后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但它们毕竟只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是各级人大能独立享有职权的专门委员会,加之其人员有限,既要负责财税立法事务,也要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分身乏术。“从促进预算民主、改善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必须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并强化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韦森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是人大的一个工作机构,强调以工作和会议讨论为主;而新设立的预算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工作机构,而是由专业人士组成、对预算具有审查功能的组织。
诸多专家还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委员会”,或者将财政经济委员会分立为“财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或“财政委员会”专司财税立法和每年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制衡。同时,强化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扩大编制,增加人员,便于其协助“预算委员会”或“财政委员会”的工作。
特别是,讨论会建议,可以将预算审计的职能赋予预工委,使其与政府预算、公共单位内部审计并列,大大提升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制衡能力。
国库制度的“它山之石”
很显然,国库最终由“央行经理”的背后存在着艰难的博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川称,财政部希望这笔财政性存款安全可靠,不能用财政的钱从事营利性的活动,这个可以理解。从银行角度,考虑那么大一笔钱长期沉淀在国库里面没有发挥效用,经济上是一种损失,两方面观点有差异。
最后重新恢复“央行经理”,双方有一个均衡。均衡的前提是首先做到安全,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财政性资金,能够发挥效益。那么,国外的国库制度是怎么运行的呢?它能不能为中国的国库制度提供宝贵经验呢?答案或许是肯定的。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美国、德国和日本均有完备的国库法律体系,上至宪法、中到相关法律、下至具体的规章政令等,从不同层次和方面对国库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各国宪法虽不直接涉及国库制度本身,但通常都对财政事务作了总体性的原则规定。
例如,《日本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财政事务的总体原则,《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了国库制度的法律性和公开透明要求,《德国基本法》第十章即为“财政”,对财政事项作为总体规定。